本報記者 李玉波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12月16日07版)
  2013年以來,刑事錯案一次又一次成為社會關註的熱點,從浙江張氏叔侄錯案、河南李懷亮錯案,再到蕭山五青年錯案、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錯案。
  為什麼錯案頻現?從證據的角度而言,很多人會說是刑訊逼供。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何家弘認為,作為產生錯案的原因,刑訊逼供是表象,我們不能把實際參與刑訊逼供的偵查人員妖魔化,有些人在當警察之前並沒有打過人。我們需要從制度上找原因。
  何家弘說,刑事司法有一個美麗的傳說,那就是“既不冤枉一個好人,也不放縱一個壞人”。但是,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麵,這都是做不到的。從這個意義上講,刑事錯案的發生具有不可避免性,不僅法制不太健全的國家有刑事錯案,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也有刑事錯案。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,美國的許多州都建立了“無辜者中心”,通過“無辜者行動”對可能錯判的案件進行複查,目前已發現錯案311起。
  何家弘的團隊對刑事錯案研究發現,我國的刑事錯案似乎形成了一個模式:偏重口供,非法取證,事實不清,疑罪從輕。這不是執法人員或司法人員個人的問題,而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問題。制度存在漏洞和弊端,錯案才一次又一次被覆制。
  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屬於“流水線”模式:公檢法三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,共同把好案件“質量關”。作為第一道“工序”的偵查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實質性環節,而起訴和審判只是對“上游工序”的檢驗或覆核。毫無疑問,這些冤錯案件的生成都源於偵查環節的錯誤,但是這些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”的案件又都通過了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把守的關口,最後成為刑事司法系統製造出來的“偽劣產品”。這反映出當下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兩大缺陷:一是公檢法三機關“配合有餘制約不足”,二是刑事庭審“徒有虛名”。
  如何使冤案不再被覆制,何家弘認為,我們要推進司法體制改革。當庭審真正成為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時,我國刑事司法制度複製冤案的能力必將大減。與此同時,司法和執法人員也要轉變觀念,從偵查中心的程序觀轉向審判中心的程序觀,從查明事實的辦案觀轉向證明事實的辦案觀,從依賴口供的證明觀轉向重視科學證據的證明觀。
  呼格吉勒圖案的代理律師苗立認為,刑事案不單涉及財產問題,還涉及剝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。在這種情況下,辦案機關、辦案人員首先要加強學習。辦案人員專業素質、專業知識有重大缺失,甚至有些人不知道怎麼依法辦案,而是模式辦案、經驗辦案、拍腦門子辦案、有罪推定的辦案,是不符合依憲治國、依法治國的法律環境和法律要求的,“在加強學習的前提下,還要有慎之又慎的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,這些不是一個口號,一定要扎扎實實地做到嚴謹務實,辦案人員要做到對每一個案件都有自信說,這是一個鐵案”。  (原標題:錯案為何頻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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